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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答疑--陈丹虹律师事务所移民 Free Immigration Q&A from Law Offices of Jean D.Chen
EB-1A 评审条件的注意事项 - Justin Fok Es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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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评审条件的注意事项 - Justin Fok Esq.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10-09-14 11:46 EB-1A是指职业移民中第一优先杰出人才,适用于其专业领域内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申请人,这些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等。对于EB-1A申请人来说,移民局列出了十个条件。如果申请人没有国际性的奖项,满足至少十个条件中的三个条件,也可以申请EB-1A。这十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帮助科学杂志审核其研究领域中的论文或者作为相关领域某会议的评委评审论文。评审条件是被申请人经常使用的一个条件。申请人经常使用这一条件作为三个条件之一的原因是:首先,不少在美国的学者在博士或博士后研究期间都有机会作为其领域的评委参加某些论文的评审或者担任某些会议的评委。其次,如果申请人并不完全具备申请EB-1A的其他资格,这一条件较容易达到。但事实上,移民局对此条件的评审和认定是非常严格的,并不像申请人想象的那么容易。 下面我们将结合我们事务所的一些真实案例来为大家具体阐述其中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评审必须是EB-1A申请人作为直接评审员 通常来说,一位做研究的博士或者博士后在研究期间,都有机会帮助导师或者教授审核文章。但是,根据移民局对担任评委这一条件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是被相关领域杂志直接点名邀请作为评审员,帮助导师或教授评审不符合要求。 注意事项二:评审的质量与数量 作为评委,既可以是杂志的评委,也可以是会议的评委。移民局对作为评委的次数和质量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不是担任过一次评委就达到了这一条件。我们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担任过十次评委的资格。但是,只是担任过十次评委也不能说明具体问题,还是要看杂志的质量和影响力等。简单说,如果是为“Nature ”这样有影响规模的著名杂志担任过评委,说服力就要远远胜于为其他二类杂志担任过评委(影响指数小于2.0),这样的条件在申请时就会有利很多。举个例子,我们事务所一位研究生物化学领域的EB-1A申请人,该申请人的评审资格是EB-1A申请中三个条件的其中之一,由于申请人只参加过六次评审,其中四次是为杂志担任评审,两次是为会议担任评委。为了弥补作为评委数量的不足,我们首先引用了其杂志的影响力作为证据,说明他评审的文章在其研究领域中有很广泛的影响力。除此之外,我们还研究了他的两次会议纪录,证明了他参加的两个会议是其领域中参加人数最多的七个学术会议中的两个会议。这一申请递出后十天内获得批准,期间,移民局没有发出过任何补件通知。 注意事项三:邀请申请人担任评委的邀请信 如果申请人保存杂志的邀请信,并且邀请信中说明申请人是其领域中公认的专家,或者邀请信的内容反映出该杂志认为申请人是资深专家,所以才被邀请来评审文章,这样的语言本身就是对申请人的肯定,比征集评审人类型的邀请信更具有说服力。举个例子,我们事务所的一位申请人只有四次担任评委的经历,而且这个案子对评委这一条件的依赖性很大,我们的律师在仔细阅读了关于申请人邀请往来的邮件后,把邮件中涉及到申请人在其领域中有很高声望等的语句作为证据递交给移民局。该案件22天获得批准。期间,移民局发出过一次补件通知,但最终还是认同了申请人作为评审的这一条件。 注意事项四:关于会议文章的审核 对于EB-1A申请人来说,作为会议评委是个很好的机会来满足这一条件,原因在于会议的邀请信中都会提及被邀请的评委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除此之外,会议的评委不只有申请人一人,而是申请人和其他评委共同评审。在这些评委当中,不乏有在这一领域中颇具影响力的资深专家,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提及曾经和这些资深人士共同担任过某会议的评委,就意味着申请人的水平和这些专家一样,很有声望。同时,作为会议担任评委,评审的不只是一篇文章,而是评审十几篇甚至更多文章,评审数量很多,对申请人满足这一条件也很有利。举个例子,我们事务所一位计算机专业的申请人,他曾经评审过12篇文章。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领域和科学领域不同,大部分评审都是在会议中评审的。在一次会议中,该申请人不仅担任评委,而且还是主要的评委负责人之一。我们的律师说明了申请人在评审中的重要监督作用,并且在申请中还强调了这个会议是业内很具影响力的一次会议。此案件递交后8天获得批准。 总结起来,如果申请人在准备EB-1A的申请过程中忽视了评审这一条件的难度,申请材料会因为没有满足条件而被移民局拒绝批准。我们提醒EB-1A申请人在申请中须了解如何运用评审质量和数量并加以证明,强调杂志或者会议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才有可能满足条件并获得批准。我们律师事务所在EB-1A的申请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真实案例,总结出一套针对EB-1A的申请策略,欢迎需要帮助的申请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 陈丹虹律师事务所专精高科技和投资移民,我们在职业移民、NIW、EB1和投资移民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从准备申请材料直到最终获得绿卡,我们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助客户走稳其中的每一步,批准率超过99%。事务所分别在硅谷、旧金山和北京设有办公室,中美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email、网上对话、QQ、视频等方式,在方便的地点和时间同律师直接交流,欢迎大家同我们联系。陈丹虹律师事务所全美免費電话 (888) 499-5755, 網站www.jclawoffice.com。 ======================================================================== 陈丹虹律师事务所提供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A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San Jose Office: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4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San Francisco Office: 465 California Street, Suite 425 San Francisco, CA 94104 Tel: (415) 398-1788 Fax: (415) 398-1786 Beijing Office: 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广播大厦主楼1101-2室 邮编:100022 电话: (010) 65696690 传真: (010) 6569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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