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到 加州大学论坛 新版 | 返回论坛旧版 | 日 历 Calendar | 我的文章 My Posts | 资料修改 Modify ID | 留言簿 Message | 登录 Sign In | 退出 Sign Out | ||
|
发表文章
发起投票 |
树 形 | 返回文章列表
|
|
>
免费答疑--陈丹虹律师事务所移民 Free Immigration Q&A from Law Offices of Jean D.Chen
杰出人才:TSC 批准EB-1B标准未变 - By Justin Fok, Esq. |
|
|
杰出人才:TSC 批准EB-1B标准未变 - By Justin Fok, Esq.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08-09-03 09:58 不久之前,我们通过2篇文章总结了最近NSC和TSC审批杰出人才EB-1A的一些具体案例,我们的总结显示NSC最近一段时间审批标准趋严;而TSC审批标准未变。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最近2个月TSC审批EB-1B的一些动态发展。 大家知道杰出人才申请又可以分为2类:EB-1A和EB-1B。EB-1A是不需要雇主支持的;而EB-1B则需要有固定工作并需要雇主支持。 最近几年的杰出人才申请趋势是: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断增多,每年递交的杰出人才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一方面是由于美国就读理工科Ph.D的学生一般是外国学生。另一方面许多Ph.D了解到杰出人才这一申请途径,在Ph.D学习期间和毕业之后,积极发表文章;积累文章被引用的数量;并同时寻找合适的推荐人。申请人数量的增加让大家担心杰出人才申请的标准是不是也会水涨船高。 观察这几个月的审批情况,NSC的EB-1A审批标准有所提高;TSC的EB-1A审批标准没有显著改变。同时TSC的EB-1B审批标准也没有出现显著提高的现象。 举一个我们事务所最近的案例: 我们的一位申请人Ph.D毕业刚刚2年,计算机专业,在一家私营工资任职。2年的工作经验当然算是比较少的。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该申请人满足Eb-1B的条件: 1) 我们说明尽管申请人刚刚毕业2年,但是申请人相关的研究经验已经超过3年。我们常常遇到申请人,误认为毕业少于3年工作经验不能满足Eb-1B的申请标准。事实上,我们可以想移民局说明,申请人最后一年的Ph.D研究工作属于专业研究工作。比如说,我们例子中的申请人,就读Ph.D的最后一年,文章已经被引用了40次。足以表明他的研究工作已经完全可以满足专业研究人员的水平。我们的论点得到移民局的认可。 2) 申请人发表了8篇学术文章,并且有51次被其他研究者引用。我们平均的杰出人才申请人文章被引用次数为50次。该申请人正好在平均线上。 3) 申请人对其领域做出的突出贡献:我们引用申请人的推荐信,显示推荐人高度评价申请人在该领域所作的贡献。仅仅有推荐人的支持还不够,我们帮助申请人在之前的EMAIL中找到和几家研究所的email往来。其中有研究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他研发的一段程序算法。这些证据显示申请人在其领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这一案件没有收到补件要求,一次获得批准。 该案件和类似的案件显示TSC审批Eb-1B的标准基本和去年相同。没有明显的变化。观察近2个月的杰出人才审批情况,我们的结论是:TSC审批标准未变,Eb-1A和Eb-1B继续去年的审批趋势;NSC审批Eb-1A的标准增强,目前我们仍在总结近期我们事务所递交的NSC中心的Eb-1B申请审批情况,之后将向大家公布消息。欢迎大家跟踪我们的相关分析。 我们事务所在EB-1和NIW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我们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在该类申请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申请人面临任何问题,或是收到RFE,欢迎大家同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力帮助每一位申请人。 For questions or comments regarding this article, please email Attorney Fok at: jfok@jclawoffice.com =================================================================== 陈丹虹律师事务所专精高科技移民,我们在职业移民、NIW和EB1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从申请人开始申请H-1B直到最终获得绿卡,我们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助客户走稳其中的每一步。我们的批准率超过99%。PERM劳工卡、I-140和I-485申请没有一例遭到拒绝,我们事务所分别位于硅谷和旧金山,欢迎大家同我们联系。除了电话和email以外,我们事务所的网站提供Online Chatting功能,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网上同律师交流,欢迎大家使用。 ================================================================== 陈丹虹律师事务所提供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A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San Jose Office: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4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San Francisco Office: 465 California Street, Suite 425 San Francisco, CA 94104 Tel: (415) 398-1788 Fax: (415) 398-1786 E-mail: info@jclawoffice.com www.jclawoffice.com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08-09-03 09:58 ![]() |
|||
2008-09-03 09:58
|
|
|||
|
| 回复选项: 限注册用户 积分10以上 HTML代码 |
Powered by CCB Version 5.206 © 2003-3 All Rights Reserved |
| 加州大学论坛 WWW.UCBBS.ORG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