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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非移民申请获批,申请人应该属于什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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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正文: 两份非移民申请获批,申请人应该属于什么身份? 回复:0   点数:2210   1 楼  
   陈丹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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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份非移民申请获批,申请人应该属于什么身份?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13-06-04 12:46
大家知道,由于本年度的H1B申请人数众多,一些申请人为了确保自己的身份,在申请H1B的同时,又申请了其他签证,或者有的申请人在已经递交了一份其他申请之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又递交了H1B申请。如果两份申请都被获批,申请人应该属于什么身份呢?

比如,由于申请人需要保持身份,需要从H-1B工作签证转换成为H-4配偶签证。递交了H-4申请之后不久,申请人找到了工作。因此,申请人便及时递交了H-1B申请。这时候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两份申请都获得了批准,申请人应该属于什么身份呢?答案是,最后获得批准的身份才是申请人的合法身份。相关的法规称为“Last Action Rule”。延续以上的例子,如果申请人的H-1B申请首先获得了批准(虽然是后递交的),之后申请人的H-4转换身份申请获得批准(尽管是先递交的),申请人的合法身份是H-4,而不是H-1B。通过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由于移民局审批各类申请的速度不同,申请人最终的身份转换有可能不是申请人的最后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人最终需要的是H-1B,申请人需要及时撤销H-4申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身份是H-1B。

上面的案例是申请人的两份申请递交到同一个移民中心审批的情况。接下来分析另一种情况,如果申请人的两份申请分别递交到不同的移民中心负责审批,情况就更为复杂。

比如,H-4申请递交到东部移民中心VSC,而申请人之后找到的工作在加州,申请人的H-1B申请递交到了加州移民中心CSC。两个移民中心便更容易出现各自审批,互不相关的情况。避免这种情况的关键是:在申请人递交第二份H-1B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提醒移民官注意,申请人已经递交了H-4申请,并且H-4申请正在移民局审批。在准备该类申请的时候,第一,律师要在申请信中注明,申请人已经有H-4申请;第二,如果申请人已经收到H-4申请的收件通知,第二份H-1B申请应该包括收件通知的复印件;第三,在申请表中,申请人身份一栏中,应加上“COS/EOS Pending”,表明申请人已经递交了H-4转换身份申请。

类似这类问题,虽然是移民法上的小细节,但是如果不注意,申请人的身份就会出现意外的结果。申请人应该倍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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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13-06-04 12:46
  
  2013-06-04 12:46        Edit 编辑文章 Quote 引用回复 View ID 查看作者资料 Send Private Message 给作者发悄悄话 Author's all Posts 查看作者的所有帖子 Delete 版主操作 删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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