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到 加州大学论坛 新版  | 返回论坛旧版   | 日 历 Calendar  | 我的文章 My Posts  | 资料修改 Modify ID  | 留言簿 Message  | 登录 Sign In  | 退出 Sign Out  
  版主: upload    
经济刺激法案中的H-1B条款解读

发表文章 发起投票 | 树 形 | 返回文章列表     
   > 免费答疑--陈丹虹律师事务所移民 Free Immigration Q&A from Law Offices of Jean D.Chen   经济刺激法案中的H-1B条款解读  
 作者  正文: 经济刺激法案中的H-1B条款解读 回复:0   点数:1823   1 楼  
   陈丹虹律师




副教授
积 分:579
总数第:176 贴
来 自:Unknow

 奖惩

   经济刺激法案中的H-1B条款解读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09-02-24 10:34
上一周新出台的经济刺激法案又称为 ARRA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该法案已经通过参众两院的讨论,由总统签字正式生效为法案。该法案中的1611条款是由Vermont 州的参议员Sanders和依阿华州参议员Grassley共同提出的,这项Sanders-Grassley 条款限制了那些接受政府救助金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雇佣新的H-1B外国雇员。

虽然目前美国移民局并未就如何具体实施该项法条提出施行计划和步骤,还有很多问题悬而未决,为了方便申请人能够及时在4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根据此法案文本对出相应的解释。读者需要注意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解析并非法案标准解释,只有美国移民局颁布实施条例之后才能知道法案最终施行程序。

以下是许多申请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1. 什么公司会受到影响?

此法案适用于直接接受政府救助金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其它企业,或没有接受政府救助金的金融机构是不受此法案约束的。

那么怎样才能知道一个企业或者机构是否接受政府救助金资助呢?

救助金包含2种形式:一是直接政府直接注资:接受政府直接救助金的企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名称和信息可以通过以下网站进行查询:
http://www.treasury.gov/initiatives/eesa/

二是申请美联储低利息贷款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在H-1B申请上同样受到法案约束,然而,申请低利息贷款的金融机构或银行的资料是不予公开的,所以凡是在金融机构或者银行工作的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必须向雇主详细询问。

2. 在接受政府救助金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的,已经持有H-1B的雇员申请延长H-1B是否会受到影响?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认为,法案中 “Hire”一词的解释是:雇佣一名新的H-1B外籍员工。法案中并未对于已经雇佣的,持有H-1B的雇员是否应当限制其申请延长H-1B作出规定,因此,这些已经持有H-1B的雇员理论上应当不该受到影响。然而,不管是移民局还是劳工部对此都没有发布明确的指令,所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也无法确认这两个部门对此法案是否持有同样的解释。

3.在接受政府救助金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工作的,已经持有其他签证(F-1 OPT, TN,L-1B)的雇员申请转换签证为H-1B是否会受到影响?

由于法案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限制这些持有其它签证的雇员申请转换成H-1B签证。对申请人比较有利的解释是:F-1等签证转换为H-1B不应该算作是新雇员。不应该受该法案限制。

由于很多申请H-1B的申请人之前都是持有F-1签证,处于OPT阶段,如果不受法案限制,那么就意味着大部分处于OPT阶段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是可以申请H-1B签证的。

当然,这一问题还是需要移民局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才能有明确的答案。

4. 该法案对接受政府救助金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有哪些限制呢?

主要的限制有2点:

一是:如果这些金融机构或银行需要雇用一名H-1B外国员工,该机构在递交H-1B申请前90天和后90天内,不可以裁减任何一个同样职位的美国雇员。

二是:这些机构在雇用一名新的H-1B雇员之前,需要努力招聘满足条件的美国雇员。在找不到美国雇员的情况下,才能将职位提供给H-1B雇员。这一规定使申请H-1B签证的难度大大增加,几乎与申请一份劳工卡的难度一样。

5.该法案的正式生效时间与法案施行时间

这一雇佣美国员工,限制H-1B签证法案在2009年2月17日正式生效,法案规定其施行时间为两年,也就是在2011年2月16日,此法案失效。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移民局尚未对发案做出具体的实施规则,以上的解读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作出的。最终的结论还需要等待移民局发布具体实施细则才能确定下来。我们事务所会一直跟踪该法案实施细则的发展,随时为大家做出分析。

===================================================================
陈丹虹律师事务所专精高科技移民,我们在职业移民、NIW和EB1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从申请人开始申请H-1B直到最终获得绿卡,我们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助客户走稳其中的每一步。我们的批准率超过99%。PERM劳工卡、I-140和I-485申请没有一例遭到拒绝,我们事务所分别位于硅谷和旧金山,欢迎大家同我们联系。除了电话和email以外,我们事务所的网站提供Online Chatting功能,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网上同律师交流,欢迎大家使用。
==================================================================

陈丹虹律师事务所提供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A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San Jose Office: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4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San Francisco Office:
465 California Street, Suite 425
San Francisco, CA 94104
Tel: (415) 398-1788
Fax: (415) 398-1786

E-mail: info@jclawoffice.com
www.jclawoffice.com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09-02-24 10:34
  
  2009-02-24 10:34        Edit 编辑文章 Quote 引用回复 View ID 查看作者资料 Send Private Message 给作者发悄悄话 Author's all Posts 查看作者的所有帖子 Delete 版主操作 删除文章
 
  发表文章 发起投票 | 树 形 | 返回文章列表
回复标题 Reply Title:
CCB 标签:
缩放输入框: 5 6

回复内容 Reply Contents:
   CCB 标签帮助  [表情分页] [表情全显]
表情图片:

读取表情图片中......
会员代号 UserName:
会员密码 Password:
贴图 Image Link URL:
(可自动分析图片连接)
链接 Link URL:
(可自动分析多媒体连接)
 附件 :
  
附件上传限制在 5000 K 以内
 回复选项:  限注册用户 积分10以上 HTML代码



Powered by CCB Version 5.206 © 2003-3 All Rights Reserved
加州大学论坛 WWW.UCBBS.ORG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Contac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