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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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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芦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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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简介】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芦小单  2010-07-06 20:35
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简介


一、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优惠政策。(一)资金扶持。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市政府创业启动资金;可申请获得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为2年,年贴息额在200万元以内;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可申请获得最高300万元的科技创新研发资金。(二)场所支持。可获得创业所在区或园区提供的不少于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三)个税优惠。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四)产品优先推荐。可承担市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五)所得税减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六)*扶持:软件企业通过CMM3以上*可获得50万元扶持;(七)创新基金: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国家、市、区三级部门的创新基金计划,扶持金额在20~200万元;(八)鼓励企业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选择券商辅导并上报上市材料,可获得160万元奖励,正式上市还可获得350万元奖励; (九)住房待遇。引进人才可租住人才优惠住房,五年内免租金,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照厦门市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租赁人才优惠住房。(十)落户。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岛外落户。(十一)配偶就业。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统筹协调。(十二)子女就学。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十三)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十四)居留和出入境。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的便利。
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其中单项符合(五)~(八)规定条件的可专项申请。
①《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8〕286号)④《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⑤《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0)194号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厦高管经(2008)1号⑦《厦门火炬高新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厦高管(2010)13号
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一) 工作条件支持。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入选省引才计划的省政府再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100万元补助。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配套支持。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为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二)职称评审。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在厦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三)可申请享受生活津贴。在本市财政核拔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5年。(四)创业扶持。引进人才进入各区、各类园区创业的,可申请100—2300各类资金扶持、场所支持、个税优惠,并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优惠、落户、子女就业、配偶就业、社会保险、居留和出入境等优惠待遇。详见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五)柔性引进。即不转人事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创业工作。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凭证可享受:申请科技经费资助;可在厦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厦申请出国(境)公务、商务活动和往港、澳旅游手续;子女可在厦接受义务教育。(六)进站博士后优惠。在规定的名额内,引进的博士后在站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10万元补助经费。经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给予200万元补助经费。(七)落户。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愿意在厦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八)生活保障。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九)住房优惠。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优先租赁、购买人才住房。 (十)配偶就业。 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十一)子女就学。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②《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④《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⑤《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⑥《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⑦《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⑧《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三、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优惠政策。(一)无偿资助:每家留学人员企业可获得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金;(二)资本金配套:可获得最高达到股权占比的49%、总额100万元以内的资本金扶持;房租减免:可享受80~500平方米的三年房租减免优惠;(三)品牌奖励:获得市级、省级、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可获得3、15、150万元奖励;高新区适用(四)专利奖励: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万元,获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4万元,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2千元;(五)纳税奖励:在三年孵化期内,创业企业纳税(不含个人所得税)的高新区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六)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可获得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七)研发中心资助:企业建立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或工程中心可获资助450万元,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可获资助75万元;(八)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生活补贴;3年提供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提供银行基准贷款利率50%的贷款贴息扶持,总金额可高达100万元;补贴领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每年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连续5年;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3年内免租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高新区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不低于100万的资金担保;企业若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高新区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最高可按照该企业所获风险投资的49%跟进投资。
①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境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厦高管经〔2009〕25号②《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发展名牌产品暂行办法》厦高管经(2006)13号;③《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厦高管(2010)22号;④《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进驻火炬东部孵化园的暂行办法》厦高管(2007)11号;⑤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办法(试行)厦高管经〔2009〕24号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厦高管经〔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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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芦小单  2010-07-06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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