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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H-1B申请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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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答疑--陈丹虹律师事务所移民 Free Immigration Q&A from Law Offices of Jean D.Chen   2010年H-1B申请人注意事项  
 作者  正文: 2010年H-1B申请人注意事项 回复:0   点数:2243   1 楼  
   陈丹虹律师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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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自:Unknow

 奖惩

   2010年H-1B申请人注意事项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10-03-03 10:46
2009年的H-1B申请从2009年4月1日开放申请以来一直到12月份才用尽所有名额,这是由于经济形势不佳,美国当地雇主纷纷无奈放弃聘用外籍员工,另外失业率不断攀升,为了保护本土美国员工利益,移民局对H-1B申请的审批趋向严格。因此我们建议有机会找到工作,并得到雇主支持的H-1B申请人更加要注意自己身份的有关事项,以免在等待申请H-1B或者等待申请审核过程中出现身份上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H-1B工作签证是一种让专业人才在美国从事专业工作的短期非移居签证。许多在美国从事高科技研究专业的理工科国际学生是美国科技企业需要的人才,但近年来美国经济低迷,某些科技公司一时无法支持他们的H-1B申请,有鉴于此,美国国土安全局在2008年的4月4日颁布一项新的规定,该规定延长了理工科学生毕业后的实习期,从原来的12个月延长至29个月(近2年半的时间)。该规定目前只适用于自然科学,技术,工程, 数学(总称STEM: Science, technology, mathematics, and engineering)类的学科,不包括社会科学、商学(social science, business)等学科。这项规定提出后,暂时缓解了理工科国际学生就业的困境,他们可以在12个月正常OPT结束之后,要求延长到29个月。

除此之外,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也在2008年4月4日发布的条例中 (Interim Final Rule) 规定,H-1B的申请人在4月1日递交H-1B申请之后一直到9月30日,这一段等待H-1B批准期间内,在美身份都是有效状态。但需要注意的是,H-1B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具有合法身份(比如F-1/OPT)。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对于学生签证来讲,合法身份包括签证到期后60天的宽限期(Grace Period ), 宽限期内允许学生在这60天内合法的滞留美国,准备回国的各种事宜。但在这60天的宽限期内,申请人是不允许工作的。

但从实际上来讲,有一些申请人的F-1/OPT身份很可能在申请H-1B过程中到H-1B身份正式生效这段时间内到期。那么这些申请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类:申请人的OPT 实习期 在10月1日后才会过期,并且10月1日之前申请人按照OPT的规定,在一家公司或机构实习。这里面包括许多在美国获得理工学位的申请人,理工科毕业的F-1学生OPT实习期可以延长至29个月。这样申请人是不需要担心自己在H-1B签证生效之前的身份问题的,如果H-1B获得批准, 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申请人的身份便会自动转为H-1B。

第二类:申请人的OPT实习期在4月1日到10月1日期间过期:根据国土安全局的条例,如果H-1B申请获得批准,这样的申请人OPT工作许可将会自动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从2010年4月1日到2010年10月1日的这一段等待期间内,申请人既可以美国合法的居留也可以为雇主继续工作。举例来说,如果申请人的OPT将在2010年7月15日到期,申请人4月1日递交了H-1B申请,并获得了批准,申请人的工作许可自动会延长到2010年9月30日,在2010年10月1日申请人的H-1B正式生效后,申请人的身份也将自动转为H-1B。

第三类:申请人的OPT实习期在2月份到4月1日时间过期:如果申请人是符合移民局规定的STEM范围内的理工科学位毕业生,则可以申请延长OPT。但如果申请人是学习社会科学、商学的国际学生,其OPT则无法延长,那么这样申请人应当如何应对自己的身份问题呢? 以下我们提供一个范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申请人吴先生,在美国某大学获International Marketing的硕士学位,但其OPT已经在2010年的2月15日到期,不过吴先生在2010年1月份已经找到了一家中型企业,并且雇主愿意雇佣他,并准备为他在4月1日向移民局递交H-1B申请。由于吴先生的OPT结束后有60天的宽限期,因此吴先生在2月15号到4月15日之间仍然可以合法在美国居住,如果之后雇主在4月1日为其申请H-1B并且得到批准,那么吴先生在美国的合法身份便可以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 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吴先生便可以为其雇主工作了。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像吴先生这样的申请人,由于OPT的过期日早于H-1B申请递交日,其工作许可是无法延续的。换一句话说,这一类的申请人可以在合法的在美国居留等待H-1B批准,但不可以在美继续为雇主工作。

第四类:申请人OPT实习期在2月份之前就过期:这样的申请人必须保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如有必要,申请人需要首先转换身份。例如,必须找到学校,延续F-1的身份,或者有家庭的申请人可以转换成H4或者F2。这样的申请人需要保证在4月1日递交H-1B申请的时候,在美国的身份是有效的。

以上我们分析的大部分情况都是申请人获得H-1B批准,能够在美国保持合法身份,直到10月1日H-1B身份正式生效。但是,由于移民局审批H-1B申请越来越严格,如果H-1B申请最终没有获得批准,申请人就必须另外安排好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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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陈丹虹律师  2010-03-03 10:46
  
  2010-03-03 10:46        Edit 编辑文章 Quote 引用回复 View ID 查看作者资料 Send Private Message 给作者发悄悄话 Author's all Posts 查看作者的所有帖子 Delete 版主操作 删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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